|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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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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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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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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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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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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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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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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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1 |
| 2 | (2018)粤0303民初248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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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04-1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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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执44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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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496号之一 | - |
当事人- 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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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496号之一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5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4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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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 2 |
(2021)粤03执44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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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496号 | - |
当事人- 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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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496号之一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5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4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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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 3 |
(2018)粤0303民初24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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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48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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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香港美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两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480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12月6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八楼第十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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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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