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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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淘餐饮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小龙淘餐饮服务(中山)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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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小龙淘餐饮服务(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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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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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7171号公告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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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1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信宏大信新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惠梅 谭灿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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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信宏大信新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谭灿佳、黄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7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信宏大信新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原告中山市信宏大信新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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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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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171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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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1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信宏大信新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谭灿佳 黄惠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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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信宏大信新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谭灿佳、黄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何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申文强,肖忠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马雪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2021年1月至3月的租金及管理费23733.43元、水电费340.87元,合计2407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暂计至2021年5月30日为1398.4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装修期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4901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4、被告二对上述1至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第1、第2项合计人民币30373.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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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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