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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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中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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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中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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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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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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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329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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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7337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9元,由原告负担503元;由被告负担892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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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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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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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733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的利息(以517337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为1552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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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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