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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13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9
    • 法院公告 4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7

    法律诉讼46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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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6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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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17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史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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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7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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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3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靳礼洪,周子同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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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执186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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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8-30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陈曦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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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5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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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8-30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王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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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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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16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陈学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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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执6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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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8-25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张世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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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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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26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李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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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1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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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9-06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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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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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9-06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周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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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6民初31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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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31

    法院公告4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236民初16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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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8-23
    2 (2018)渝02执4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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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2
    3 (2018)渝0236民初15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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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8-16
    4 (2018)渝0236执16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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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8-09
    5 (2018)渝0236民初1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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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7-22
    6 (2018)渝0236民初26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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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7-22
    7 (2018)渝0236民初15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翟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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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5-29
    8 (2018)渝0236执保60号 -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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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5-25
    9 (2018)渝0236民初15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翟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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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5-11
    10 (2018)渝0236民初15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李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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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5-0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236执保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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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执保4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胡超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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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告胡超斌: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6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6执保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胡超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金橙街2号9幢801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胡超斌管理,但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胡超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月牙街66号1幢1单元3301的房屋,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胡超斌管理,但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胡超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3号1幢383号的门市,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胡超斌管理,但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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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2

    (2019)渝0236民初26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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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民初26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蒲自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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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236民初2621号蒲自茂: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104.23元、罚息29.10元共计1933.33元,并从2018年8月29日起以尚欠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以贷款所执行的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9月04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奉节县第一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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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3

    (2019)渝0236执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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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执8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李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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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6执890号李云峰: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申请执行(2018)渝0236民初4484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6执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零一九年四月一十七日上传日期:二零一九年四月一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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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2
    4

    (2019)渝0236执8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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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执8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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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渝0236执889号彭婷: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6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支付案款54453.0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6元、申请执行费717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名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号:3801010120010015206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劲松联系电话:81760826本院地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56号邮编:4046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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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7
    5

    (2019)渝0236执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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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执1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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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023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706Q。负责人:曾健君,行长。被执行人:张钦松,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东路60号2幢2单元8-1,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109100012。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张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钦松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诗仙东路60号2幢2-801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421078),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陈劲松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法官助理江国强书记员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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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6

    (2019)渝0236执保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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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执保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何登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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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6执保23号何登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6执保23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渝0236执保23号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0236执保2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706Q。负责人:曾健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登明,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39号4-3,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805281487。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申请人何登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登明价值4940235.58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渝0236民初29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登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人民广场商业步行街1号1幢2层B-10的商业用房(产权证:301房权证2010字第010043号),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何登明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钟樊连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杨静书记员周敏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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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7

    (2018)渝0236民初4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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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44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张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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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4481号张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张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11158元、利息678.40元、逾期利息96.31元,共计11932.71元,并以本金11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付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46元。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张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于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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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8
    8

    (2018)渝0236民初44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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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44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秦流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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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4489号秦流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6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流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9170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计付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已付的利息5814.43元应从中予以品除);二、被告秦流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68元。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被告秦流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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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8
    9

    (2018)渝0236民初4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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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44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张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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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4481号张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张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158元、利息678.40元和罚息96.31元共计11932.71元,并从2018年8月29日起以尚欠本金11158元为基数以贷款所执行的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决本案的律师代理费4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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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10

    (2018)渝0236民初44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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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44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苏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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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4490号苏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本案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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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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