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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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松林、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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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5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尹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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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2 |
郦炎林、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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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4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郦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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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3 |
尹文姣、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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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4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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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4 |
程美蓉、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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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4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程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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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5 |
傅小丰、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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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4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傅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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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6 |
王彤、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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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4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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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7 |
芦燕、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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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6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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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8 |
李水生、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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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4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李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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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9 |
朱晓波、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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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3民特36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朱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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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01 |
10 |
王利兴、衢州市衢江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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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803民初1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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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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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802执1292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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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江劳人仲案字[2017]0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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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劳人仲案字[2017]021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吕兰兰 被告- 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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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吕兰兰诉你单位(衢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21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衢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21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衢江区求真路54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单位给付申请人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工资共计33912(58912元-25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申请人单位依法给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共计43629.7元(11个月×3966.3元/月),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三、被申请人单位依法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949.5元(1.5个月×3966.3元/月),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衢州市衢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02日承办人:徐慧芳,电话:0570-3838793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真路543号人事劳动仲裁院二楼邮政编码:324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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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2 |
衢江劳人仲案字[2017]02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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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劳人仲案字[2017]021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吕兰兰 被告- 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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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浙江乔俊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的申请人吕兰兰与你单位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00至本委(衢江区求真路543号区人事劳动仲裁院三楼)开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衢州市衢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1月02日承办人:徐慧芳,电话:0570-3838793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真路543号人事劳动仲裁院二楼邮政编码:324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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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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