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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晟健康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4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友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01民初16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17
    2

    青海灵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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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青0105民初7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青海灵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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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020-03-25 2020-05-28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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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行终4735号 其他行政行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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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16 2019-09-03
    4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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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京73行初12760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03-26 2019-07-04
    5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73行初12761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03-26 2019-07-04
    6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73行初12747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03-24 2019-08-26
    7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73行初12749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03-24 2019-07-04
    8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73行初12748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03-24 2019-07-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10民初15324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10民初15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安康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5324号安徽省安康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省安康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15422元;2.被告安徽省安康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杭州康晟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5036.92元(以拖欠货款5015422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利率自2020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安徽省安康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9-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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