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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姣物流

    宁波天姣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镇公路罚[2019]03(41)11012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8月30日,宁波天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18/浙B1Q78挂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K0+5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20日05时00分车号为浙B0T618/浙B1Q78挂的车辆行驶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K0+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940千克,超限19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1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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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详情
    2 镇公路罚[2019]03(41)11013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8月30日,宁波天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18_/浙B1Q78挂在G329杭朱线K225+6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6月15日14时09分车号为浙B0T618_/浙B1Q78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225+6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300千克,超限23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1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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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详情
    3 镇公路罚[2019]03(41)11010号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8月30日,宁波天姣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18/浙B1Q78挂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K0+5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31日04时56分车号为浙B0T618/浙B1Q78挂的车辆行驶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K0+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300千克,超限23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0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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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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