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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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汤善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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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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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15 |
2 |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浩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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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1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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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8 |
3 |
陈林,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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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1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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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2-26 |
4 |
熊勇军,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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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1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熊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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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18 |
5 |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联富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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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执复2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东泰(成都)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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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11-13 | 2021-01-06 |
6 |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泰(成都)工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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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执568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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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11-10 | 2021-03-04 |
7 |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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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9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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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1 |
8 |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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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9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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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1 |
9 |
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泰(成都)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当事人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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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执复1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东泰(成都)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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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9-27 | 2020-10-27 |
10 |
成都联富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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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执异8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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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9-15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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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71民终1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东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 东泰(成都)工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川东汇投资有限公司 朱德军 王贝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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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37 | 2020-06-02 |
2 | (2018)川0105民初66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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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3 | (2018)川0105民初66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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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4 | (2018)川0105民初66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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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5 | (2018)川0105民初6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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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6 | (2016)川0105民初1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合众美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蓉上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合泰食品检测有限公司 李佼蓉 林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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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2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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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1946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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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祝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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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946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诉,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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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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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944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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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9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祝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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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944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诉,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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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9)川0105民初52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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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52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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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9)川0105民初52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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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4 |
(2019)川0105民初1947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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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9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钟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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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947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钟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800元;二、钟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利息926.83元;以2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以810.57元为限);三、钟启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违约金292.02元;以2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5%计算,并以4467.98元为限)。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元,由钟启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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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5 |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9)川0105民初19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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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9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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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9)川0105民初19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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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6 |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9)川0105民初19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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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9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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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2019)川0105民初19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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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7 |
(2018)川0105民初6668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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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姜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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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6668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及违约金(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三/日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52元,由被告姜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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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8 |
2018川0105民初6668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浩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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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6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姜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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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6668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6800元(暂计算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0日期间利息),并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7300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算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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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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