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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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金婺卫公罚[2019]66号 | 金华市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四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1900元。考虑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安排四名从业人员前往婺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于2019年9月23日取得有效健康证。决定对当事人安排四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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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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