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秣马教育

    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四路2号安博科技宝龙厂区2号厂房608-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送达公告传票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盛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鹏盛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231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1”之资金占用费为1132,18元(以1231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26口,实际计至全部结清之日);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1025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1、2、3项共计234482.1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2日10时0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电话:0755-2198135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2-24
    2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鹏盛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 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鹏盛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秣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08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231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1”之资金占用费为1132,18元(以1231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26口,实际计至全部结清之日);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1025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1、2、3项共计234482.1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1日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电话:0755-2198135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02-2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