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洪市监处〔2020〕5005号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四篇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首次发布一般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18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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