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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发集团

    双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20号康城国际7栋3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伍启程、王灵芝等与赵光烈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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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伍启程
    吴贵兵
    王灵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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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李丽君与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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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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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杨军、赵光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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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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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伍启程、王灵芝等与赵光烈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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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伍启程
    吴贵兵
    王灵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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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夏礼英与双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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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夏礼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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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伍启程、吴贵兵、赵光烈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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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复议申请人-伍启程
    吴贵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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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伍启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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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伍启程
    吴贵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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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王建与双发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市政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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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王建
    双发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市市政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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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双发集团有限公司、伍启程、吴贵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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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异议人-双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伍启程
    吴贵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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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幕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幕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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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当事人-四川省天幕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幕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双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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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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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被告- 双发集团有限公司 聂容 吴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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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川0903民初784号
    吴华军、聂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吴华军、聂容、双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吴华军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吴华军、聂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4910.9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人民币14910.92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自银行记账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有权就被告吴华军、聂容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283号翰林名苑17栋2单元18层1802号预购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被告双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562元,由被告吴华军、聂容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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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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