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20〕6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跷板开关;2、罚款13920元;3、没收违法所得3476.5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7396.5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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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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