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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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莞市宝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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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202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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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15 |
2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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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53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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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1-07 |
3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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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42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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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15 |
4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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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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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26 |
5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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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42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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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10-15 |
6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谭雄必、东莞市宝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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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86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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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3-16 |
7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宝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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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86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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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3-16 |
8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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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92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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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09 |
9 |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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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9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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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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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06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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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062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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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0628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64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062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0628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0628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0628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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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0307执27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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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274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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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2740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426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274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2740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2740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2740号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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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3 |
(2021)粤0307执20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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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202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宝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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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2022号东莞市宝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5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20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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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4 |
(2020)粤0307民初6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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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42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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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421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64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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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5 |
(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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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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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53691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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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6 |
(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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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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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986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15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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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7 |
(2019)粤0307民初189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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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92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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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8928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892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307民初189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8日9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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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8 |
(2019)粤0307民初189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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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93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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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8930号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通途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国安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893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307民初1893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8日10时15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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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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