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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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杭州塑料化工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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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终6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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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18 |
2 |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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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民辖终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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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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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塑料化工一厂与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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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民初175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塑料化工一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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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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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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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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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第三人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01民初27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500,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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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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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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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274号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第三人上海贵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01民初27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原告与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500,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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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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