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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沁实业

    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5003号旭源大厦30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况利清与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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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况利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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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17150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13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171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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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715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况利清 当事人- 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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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7150号之一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况利清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不在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方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7执171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本)、《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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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2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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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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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况利清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况利清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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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3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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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况利清 当事人- 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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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况利清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况利清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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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4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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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况利清 被告- 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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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况利清诉被告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15时0分在龙岗第二十四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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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5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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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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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227号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况利清诉被告中沁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3日15时0分在龙岗第二十四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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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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