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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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纯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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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81民初78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纯之月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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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30 |
2 |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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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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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9 |
3 |
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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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执1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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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8 |
4 |
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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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执1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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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8 |
5 |
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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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执16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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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8 |
6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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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执169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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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8 |
7 |
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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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执1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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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8 |
8 |
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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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26民初198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艺盾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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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4 |
9 |
淮安兆成建材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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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执11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淮安兆成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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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2 |
10 |
常州市聚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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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执48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聚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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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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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402执925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1 | 详情 |
2 | (2021)浙0182执2462号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5 | 详情 |
3 | (2021)浙0481执2954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4 | (2021)浙0411执1796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5 | (2021)浙0411执1795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6 | (2021)浙0481执2813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7 | 详情 |
7 | (2021)浙0481执2806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6 | 详情 |
8 | (2021)浙0481执2594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7 | 详情 |
9 | (2021)浙0411执1079号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10 | (2021)苏0803执1365号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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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7311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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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73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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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7311号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03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1942978.45元,并承担所欠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该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款1942978.4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13元,由原告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27元,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86元”。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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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浙江帝菲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苏08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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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23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帝菲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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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帝菲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0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帝菲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580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29日起,以658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帝菲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3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5552元,由原告浙江帝菲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4元,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58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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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苏0803民8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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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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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金润通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803民8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锦武电话:0517-835893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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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4 |
(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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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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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浙01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1371元;二、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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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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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茂辉建设有限公司诉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2076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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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20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茂辉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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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茂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茂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00443.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804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14924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公告单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李扬电话:0517-835893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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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6 |
(2021)浙0182民初2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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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民初228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玖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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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82民初2289号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玖匠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尾款(合同暂定价5000000元下浮35%计算为3250000元,已支付2437500元)8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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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7 |
(2021)浙0182民初16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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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胜宽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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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胜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3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473.44元(利息计算方式:一41371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为4192.2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为4281.18元,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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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8 |
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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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13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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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1301号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涟水县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淮安海悦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杨才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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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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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高新区善伟装饰服务部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946号民事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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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9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武进高新区善伟装饰服务部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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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803民初946号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进高新区善伟装饰服务部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苏08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武进高新区善伟装饰服务部不服本院(2021)苏08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杨才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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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10 |
淮安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8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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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3民初16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淮安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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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0516.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10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淮安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10元,减半收取7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05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侯中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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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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