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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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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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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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1-03-26 |
2 |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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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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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0-04 |
3 |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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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执315号 | - |
申请执行人-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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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10-15 |
4 |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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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8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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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2019-01-01 |
5 |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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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9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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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11-21 |
6 |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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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00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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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 2017-11-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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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执39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6 | 详情 |
2 | (2018)粤0305执59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6 | 详情 |
3 | (2018)粤0305执21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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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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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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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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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2 |
(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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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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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681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2元,财产保全费2264元,由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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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3 |
(2018)粤0305执39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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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39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银玲 被告-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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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3943号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何银玲与被执行人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3903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Y8Y68,法定代表人杨勤,身份证号码522701198209191229)、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DHWNG5,主要负责人杨勤,身份证号码522701198209191229)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LY8Y68,法定代表人杨勤)、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DHWNG5,主要负责人杨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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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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