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7〕0398号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
现查明绍兴小美窗饰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北大道以北、齐贤路以西)生产车间内室内消火栓被遮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该单位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绍兴小美窗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76573843000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7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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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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