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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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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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8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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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31 |
2 |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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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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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8-31 |
3 |
东莞市库珀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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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民初23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库珀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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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31 |
4 |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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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539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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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07 |
5 |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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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5391号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上诉人-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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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1 |
6 |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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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222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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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24 |
7 |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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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12605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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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3-25 | 2020-07-06 |
8 |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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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10909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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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11-18 | 2020-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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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389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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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8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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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897号石亚东、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亚东、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展会合同》、《补充协议》及《参团合约书》;二、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还返参展费及参团费合计81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石亚东对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由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石亚东负担,原告已预交的9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石亚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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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2 |
(2021)粤0307民初1389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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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89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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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898号石亚东、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亚东、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展会合同》、《补充协议》及《参团合约书》;二、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群力天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还返参展费及参团费合计962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三、被告石亚东对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石亚东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亚东国际商业有限公司、石亚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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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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