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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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7]172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3P1X4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4号、16号4层420-422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庚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体育组织;竞技体育科技服务;全民健身科技服务;体育工程科技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健美运动技术咨询;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贸易咨询服务;贸易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酒店管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预包装食品零售;冷热饮品制售。2017年01月19日,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10月14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庚豪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哲俊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交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本局于2017年月日向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冼村处告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尚岭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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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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