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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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瑞市监处字〔2020〕81号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减轻处罚,处罚款2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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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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