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粤0606民初240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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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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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赖英明、喻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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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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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赖英明、喻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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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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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李佳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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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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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赖英明、喻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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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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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陈木秋、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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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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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李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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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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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粤0606民初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赖英明 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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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5 |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赖英明 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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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27 |
| 3 | (2017)粤0606民初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赖英明 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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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26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6民申2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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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申2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喻晓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赖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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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申244号赖英明:再审申请人喻晓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赖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喻晓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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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 2 |
(2017)粤0606民初2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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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赖英明 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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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英明、喻晓: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英明、喻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英明、喻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按100000元本金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标准为当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四倍未超出年利率24%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四倍计算;当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四倍超出年利率24%时,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赖英明、喻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440.0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4260.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赖英明、喻晓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一并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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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 3 |
(2017)粤0606民初2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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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赖英明 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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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英明、喻晓: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英明、喻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3日为49504.11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律师费用75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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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 4 |
(2017)粤0606民初2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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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赖英明 喻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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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英明、喻晓: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车快线汽车租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英明、喻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赖英明、喻晓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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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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