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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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顶实仓储有限公司、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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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6864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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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10-08 |
2 |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澳果(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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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3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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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9-06 |
3 |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江苏通翠贸易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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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969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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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09 |
4 |
候蒙蒙、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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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56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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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6 |
5 |
深圳市新迈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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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0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迈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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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9-23 |
6 |
深圳市浩川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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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75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川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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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6-02 |
7 |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励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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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0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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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02 |
8 |
东莞市一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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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一能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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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3 |
9 |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兢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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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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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26 |
10 |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阮仕涛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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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执30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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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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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368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廖克雄 被告- 阮仕涛 丁莹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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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20-04-16 |
2 | (2019)粤0303民初133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阮仕涛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丁莹 深圳市祈飞智能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祈飞人工智能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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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9-10-10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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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18-11-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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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0执306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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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13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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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13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橙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渠成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木曜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共青城泽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惠友创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九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三叶梅华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莹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土创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绍武 阮仕涛 珠海市东方融润十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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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393号黄绍武、北京九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木曜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创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橙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仕涛、厦门三叶梅华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创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共青城泽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惠友创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木曜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渠成愿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东方融润十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莹、黄绍武、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九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13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祈飞智慧零售项目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备款人民币3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692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利润分配结算款人民币23651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8756.38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三至被告十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上述第2至4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3557099.3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3日16时0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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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2 |
(2021)粤03民终123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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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23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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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2322号阮仕涛:上诉人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阮仕涛、丁莹、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八月五日九时三十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胡建军、张琼,法官助理兼书记员:何语峤。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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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阮仕涛二审传票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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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4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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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7426号阮仕涛:上诉人廖克雄、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6853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阮仕涛、丁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1年6月11日9:30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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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4 |
(2020)粤0304民初23233号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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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2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阮仕涛 丁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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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233号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阮仕涛、丁莹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证据材料一套、开庭传票一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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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5 |
(2020)粤0304民初53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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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 被告- 丁莹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阮仕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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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6号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阮仕涛、丁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59960元、利息2346.68元、罚息214717.02元及复利285.48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6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175996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2346.6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阮仕涛对被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阮仕涛实际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丁莹对被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莹实际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26.83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预交),由三被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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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6 |
(2019)粤03执25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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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95号 | - |
原告-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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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95号丁莹、阮仕涛、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增资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调字第15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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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7 |
(2019)粤03执1128号结案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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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1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飞鹤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如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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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128号之二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鹤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如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8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执11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842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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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8 |
(2019)粤0303民初13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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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33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丁莹 深圳市祈飞智能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祈飞人工智能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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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仕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方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祈飞智慧零售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丁莹、深圳市祈飞智能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祈飞人工智能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33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解封、管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6月21日刊登于本院网站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罗湖法院1312室,马助理收,电话:25038109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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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9 |
(2019)粤03执11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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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1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飞鹤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如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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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128号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鹤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如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28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1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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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10 |
(2019)粤03执11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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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118号 | 公司增资纠纷 |
原告- 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 丁莹 阮仕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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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118号丁莹、阮仕涛、深圳市祈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前海长城股权投资基金(深圳)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调字第15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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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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