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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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旺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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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财保137号 | - |
申请人-湖南旺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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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1-10-13 | 2021-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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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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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36822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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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08 |
3 |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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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36822号之二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人-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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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08 |
4 |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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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04民初16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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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12 |
5 |
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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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3298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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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17 |
6 |
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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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3682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人-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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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10-08 |
7 |
马喜成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王增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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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2752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马喜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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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4 |
8 |
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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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民初329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振和元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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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4 |
9 |
张予超申请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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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22执保8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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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8-07 | 2021-08-15 |
10 |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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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22执4908号 | 保险纠纷 |
当事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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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10-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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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15民初616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圣强 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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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9-20 |
2 | (2020)豫71民初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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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65 | 2020-08-02 |
3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正立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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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6 | 2020-07-30 |
4 | (2019)云民终80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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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9 | 2020-05-17 |
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华佑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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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6 | 2020-05-09 |
6 | (2019)云民终808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董昌建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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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09 |
7 | (2019)最高法民终161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传华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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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17 |
8 | (2019)最高法民终8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华佑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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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4-04 |
9 | (2019)吉71民初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乌江文化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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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66 | 2020-01-23 |
10 | (2019)吉71民初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乌江文化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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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66 | 2020-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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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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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33民初256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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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33民初2565号郑国春公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款共计77802元,以及利息(以7780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起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务工,务工地址不详,且向你的户籍所在地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合议庭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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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19)冀02民终5132号于国强诉杨保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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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终51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于国强 被上诉人- 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杨保国 李国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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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杨保国、李国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于国强与被上诉人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杨保国、李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2民终51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准许于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94元,减半收取2797元,由上诉人于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裁定。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6日联系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王健电话:0315-2067712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西道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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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3 |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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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浙02民终480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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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4801号朱凤英: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浙02民终48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如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回购责任;四、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863443元、罚息538425元、复利195075.58元(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借款利息863444.43元为基数按《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五、原审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对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承办法官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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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4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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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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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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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5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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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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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应收账款在200000000元融资范围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863444.43元,罚息1405208.33元,复利86047.7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以23392200元为本金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对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8761元,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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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6 |
关于原告魏波涛诉被告魏伊川、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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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民初46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波涛 被告- 魏伊川 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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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波涛诉被告魏伊川、洛阳汇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魏伊川不服判决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03民初465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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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7 |
(2017)云0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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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24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陈国贵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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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476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云01民初2476号原告陈国贵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0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6元,退换原告陈国贵,鉴定费26000元,由中铁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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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8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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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 陈合富 朱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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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6587号朱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272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物资有限公司、陈合富、朱凤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23392200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应收账款在20000000元融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回购责任,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863444.43元,罚息1405208.33元,复利86047.73元,以上暂计人民币2354700.4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0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利息、罚息、复利以23392200元为本金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四、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和被告六对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5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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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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