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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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地税稽罚[2018]7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地税稽罚〔2018〕7号丽水市莲都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110032560649XF)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42000.00元(向股东发放金额5000.00元、向其他与企业无关的人员发放金额37000.00元),已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0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500.00元。2.印花税2015年1月书立加工承揽合同1份,合同金额9800.00元;3月书立加工承揽合同1份,合同金额11200.00元;合同总金额21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加工承揽合同)10.50元。2016年9月书立加工承揽合同2份,合同总金额14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加工承揽合同)70.00元。印花税合计80.50元。3.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015年12月,支付员工工资薪金78247.00元,发放超市卡24000.00元,总额102247.00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170.11元(应扣5047.01元,已扣2876.90元)。2016年1月,支付员工工资薪金50267.00元,发放股东会参会补贴17000.00元,总额67267.00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033.80元(应扣6383.44元,已扣3349.64元)。(2)劳务报酬所得2015年12月,支付非本单位员工(不构成雇佣关系的实习生)超市卡,金额100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16年1月,向非员工股东发放股东会参会补贴500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元。(4)其他所得2016年1月,向其他与企业无关人员发放股东会参会补贴37000.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7400.00元。个人所得税合计13643.91元。综上所述少缴税款总计24224.41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5290.2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6821.96元。罚款合计12112.2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112.2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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