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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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6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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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6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猛狮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陈乐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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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6260号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猛狮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陈乐伍:本院受理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799,7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356,551.44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实际截止日期以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为准:),两项合计人民币47,156,251.44元;2.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提起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3.请求确认原告在《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51021003-2018年深圳(质)字0059号)约定的最高担保额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猛狮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之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确认原告在《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51021003-2018年深圳(质)字0060号)约定的最高担保额范围内对被告三与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J/MS2016072101)项下的人民币36,829,152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广州猛狮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狮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狮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被告陈乐伍就原告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7,256,251.44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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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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