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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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广源电镀有限公司、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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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133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衢州市广源电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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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6 |
2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吴学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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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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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3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安世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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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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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18 |
4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永康市龙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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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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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10 |
5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衢州市广源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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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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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24 |
6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应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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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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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5 |
7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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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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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10 |
8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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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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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10 |
9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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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3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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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7 |
10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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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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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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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3民初11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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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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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款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按实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763元,由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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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2 |
(2020)浙0203民初11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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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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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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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2020)浙0203民初11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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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6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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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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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2020)浙0203民初12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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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安世成 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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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安世成、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款人民币36300元,并以36300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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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5 |
(2020)浙0203民初115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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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吴学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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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亿(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7****7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吴学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57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后续执行费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3月29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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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6 |
(2020)浙0203民初115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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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5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吴学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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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亿(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7****7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吴学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57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后续执行费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3月1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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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7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应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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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1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应丽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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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197号应丽梅(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4****1225):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应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款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应丽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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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8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安世成、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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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安世成 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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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193号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安世成、宁波胜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6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后续执行费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点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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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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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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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3号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芜湖中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500元及利息。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09: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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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10 |
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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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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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475号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芜湖巨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500元及利息。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09: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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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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