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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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豪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泰然新时代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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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189号之一 | 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深圳市豪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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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01 |
2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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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88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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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24 |
3 |
深圳市豪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业泰然新时代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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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189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深圳市豪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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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28 |
4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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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57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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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1-01-01 |
5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春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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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118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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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0-17 |
6 |
高春燕、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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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711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高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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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25 |
7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明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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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3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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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09-27 |
8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君益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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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3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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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09-27 |
9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君益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益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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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5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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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0-08 |
10 |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明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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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5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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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0-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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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84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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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纳金(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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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75号刘波:本院受理原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纳金(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方邮寄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租金372201元,逾期违约金41305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98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两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3日4时30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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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2021)粤0304民初84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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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纳金(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纳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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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8475号纳金(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刘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租金372201元,逾期违约金41305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98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两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3日4时30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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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3 |
(2018)粤0304民初36977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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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9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旭辉 被告- 石明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陆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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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977-2号石明:本院受理原告郭旭辉诉被告石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陆淬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6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石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旭辉返还欠款19676710.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078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1189元,由被告石明负担134595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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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4 |
(2018)粤0304民初3697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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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97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旭辉 被告- 石明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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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977-1号石明:本院受理原告郭旭辉诉被告石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追加被告通知书内容如下:原告提出陆淬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陆淬为本案被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追加陆淬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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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5 |
(2018)粤0304民初369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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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9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郭旭辉 被告- 石明 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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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6977号石明:本院受理原告郭旭辉诉被告石明、深业泰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共同偿还人民币19676710.83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人民币6120112.96(利息从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应计至被告一偿还完毕本息之日止),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25796823.79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9时15分,请您在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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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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