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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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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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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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2-22 |
| 2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钟文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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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8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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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02 |
| 3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李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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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76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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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4-30 |
| 4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陈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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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6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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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5 |
| 5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李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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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3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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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23 |
| 6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赵朝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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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3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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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23 |
| 7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谢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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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06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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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1 |
| 8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苏浩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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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7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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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7-08 |
| 9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张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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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7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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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2-03 |
| 10 |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等与吴德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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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88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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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2-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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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105民初9299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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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2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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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9299号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397.9元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5397.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水费142.29元及逾期缴纳水费的利息(以142.2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公摊电费718.7元及逾期缴纳公摊电费的利息(以718.7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540341802021-08-3014:53:47:0联系人:张敏娟、陈勤(2021)粤0105民初9299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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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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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6173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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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61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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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6173号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 特此公告540341652021-08-3014:53:15:0联系人:张敏娟、陈勤(2021)粤0105民初6173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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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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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300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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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93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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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9300号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930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513元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5513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水费148.92元及逾期缴纳水费的利息(以148.92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公摊电费718.9元及逾期缴纳公摊电费的利息(以718.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540341662021-08-3014:53:18:0联系人:张敏娟、陈勤(2021)粤0105民初9300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佛山市环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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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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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640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武、陈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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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6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武 陈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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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640号李建武、陈丽霞: 李建武(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清华街123号1807房)、陈丽霞(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清华街123号1807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武、陈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640号],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广州市海珠区清华街123号1807房2013年1月至2017年10月的水费2670.59元、公摊电费2510.30元及滞纳金1830.45元(以当期应交的水、电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21%计算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州市海珠区清华街123号1807房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20日的物业管理费5326.8元及滞纳金1940.07元(以当期应交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21%计算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11月2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0320882021-08-2715:29:05:0联系人:郭谧(2021)粤0105民初18640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建武、陈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李建武、陈丽霞: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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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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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230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熊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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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2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熊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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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230号熊建华: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诉被告熊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熊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96.9元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2896.9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熊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的水费507.3元及逾期缴纳水费的利息(以507.3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熊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的公摊电费357.3元及逾期缴纳公摊电费的利息(以357.3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元,由两原告负担22元,被告负担12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843192021-07-0715:54:02:0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2021)粤0105民初1230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熊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熊建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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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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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振斌、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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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慧心 蔡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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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张慧心: 张慧心(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镇净龙庵村9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振斌、被告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539831622021-07-0615:03:12:0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413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振斌、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张慧心: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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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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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蒙晓梅、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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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慧心 蒙晓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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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张慧心: 张慧心(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镇净龙庵村9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蒙晓梅、被告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539831572021-07-0615:02:52:0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415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蒙晓梅、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张慧心: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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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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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慧萍、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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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慧萍 张慧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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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张慧心: 张慧心(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文明镇净龙庵村9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慧萍、被告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539831242021-07-0615:01:39:0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414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慧萍、张慧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张慧心: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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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 9 |
(2021)粤0105民初1231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朱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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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2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被告- 朱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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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231号朱志明: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诉被告朱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05.2元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1405.2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的公摊水费123.01元及逾期缴纳公摊水费的利息(以123.01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朱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公摊电费665.74元及逾期缴纳公摊电费的利息(以665.74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11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562242021-06-1014:31:14:0联系人:杨美满、何国卫(2021)粤0105民初1231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朱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朱志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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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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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233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王志雄、郎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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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2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 被告- 郎旭 王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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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233号王志雄、郎旭: 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诉被告王志雄、郎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志雄、郎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96.7元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利息(以796.7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志雄、郎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的水费511.85元及逾期缴纳水费的利息(以511.85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王志雄、郎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公摊电费386.3元及逾期缴纳公摊电费的利息(以386.3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两原告预交,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561842021-06-1014:27:33:0联系人:杨美满、何国卫(2021)粤0105民初1233号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晓港湾分公司与王志雄、郎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王志雄、郎旭: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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