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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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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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439号之二 | 仓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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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5-14 | 2018-08-06 |
2 |
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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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439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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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5-05 | 2018-08-06 |
3 |
杭州诚和汽车有限公司与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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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923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诚和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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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6-05-20 | 2018-05-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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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富商初字第4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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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41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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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4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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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
2 |
(2015)杭富商初字第4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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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413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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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洲综合码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5月16日9时,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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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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