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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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敬诉天津市天元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7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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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敬 被告- 天津市天元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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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元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高敬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75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0]第7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72100元(柒万贰仟壹佰元整);二、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300元(玖仟叁佰元整)。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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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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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敬诉天津市天元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85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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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8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高敬 被告- 天津市天元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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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元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高敬诉你公司要求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85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仲裁一庭(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2室,联系电话:022-2827507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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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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