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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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鼎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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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12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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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9 |
2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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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49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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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04 |
3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利鸿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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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4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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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03 |
4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优匠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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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68号 | 检验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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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5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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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82号 | 检验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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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6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诸葛流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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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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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7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平显智能装备(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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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92号 | 检验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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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8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茵之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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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85号 | 检验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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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9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洁尔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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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7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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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10 |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臣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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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656号 | 检验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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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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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249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18 | 详情 |
2 | (2022)粤0305执102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3 | (2022)粤0309执102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4 | (2022)粤0306执69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3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1914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1 | 详情 |
6 | (2021)粤0308执1509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9 | 详情 |
7 | (2021)粤0308执1493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7 | 详情 |
8 | (2021)粤0308执1482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6 | 详情 |
9 | (2021)粤0306执2506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2 | 详情 |
10 | (2021)粤0308执1468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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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314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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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3144号 | - |
原告- 深圳市才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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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144号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邓华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才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邓华丽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0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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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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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润创业孵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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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邓华丽、赵兴茂:原告深圳市宝润创业孵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茂、邓华丽、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润创业孵化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合计589294.0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本院仅能支持以303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5304.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兴茂、邓华丽对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支付义务中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租金、水电费等费用303990元及以303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9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4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95元。原告缴纳的4800元,本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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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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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润创业孵化有限公司 被告- 赵兴茂 邓华丽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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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邓华丽、赵兴茂: 原告深圳市宝润创业孵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茂、邓华丽、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润创业孵化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合计589294.0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本院仅能支持以303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5304.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兴茂、邓华丽对被告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支付义务中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租金、水电费等费用303990元及以303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9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4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95元。原告缴纳的4800元,本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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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4 |
(2022)粤0306执2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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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执2127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祥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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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2127号之一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祥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2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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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
5 |
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胡雪平与被上诉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邓小玉、赵兴茂、邓华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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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04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胡雪平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赵兴茂 邓小玉 邓华丽 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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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0496号邓小玉: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胡雪平与被上诉人广州萝岗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邓小玉、赵兴茂、邓华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0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胡雪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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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6 |
(2022)粤0309执1023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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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执10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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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9执1023号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成光兴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10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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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7 |
(2021)粤0305执1569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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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69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海澜光电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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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91号之一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澜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4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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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8 |
(2021)粤0305执1496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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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新能源检测有限公司 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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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64号之一赵兴茂、深圳市倍通新能源检测有限公司、邓华丽、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7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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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9 |
(2021)粤03民终244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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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4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戈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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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434号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戈铮科技有限公司、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师先超;联系电话:0755-8353590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于2021年10月14日在登网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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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科睿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睿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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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53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鼎尔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科睿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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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5338号上海科睿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鼎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科睿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京鼎尔特科技有限公司就(2021)沪0117民初5338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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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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