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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德

    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7号盛天香墅5至11号楼地下一层B1039号商铺(盛天香墅售楼部)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李安、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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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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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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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72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 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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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724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主办人:刘重阳联系电话:0771-56793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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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7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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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10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雪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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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5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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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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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10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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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5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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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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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111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文波 林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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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119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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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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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44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 被告- 黄素天 谢春玲 广西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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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48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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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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