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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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市演艺中心有限公司、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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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执281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演艺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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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4 |
2 |
吴江与王有为、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韩建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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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8执71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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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9 |
3 |
苏州市演艺中心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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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民初84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市演艺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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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29 |
4 |
徐锐、夏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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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民终26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夏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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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0 |
5 |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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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5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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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4 |
6 |
陈燕、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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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破申139号 | - |
申请人-陈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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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23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梅家坞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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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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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20 |
8 |
1453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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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民初14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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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03 |
9 |
胡丽霞、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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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3349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胡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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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30 |
10 |
李向东、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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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200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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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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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8民初19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 王有 被告-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韩建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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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6-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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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执334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3 | 详情 |
2 | (2020)浙0103执318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3 | (2020)浙0103执314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3 | 详情 |
4 | (2020)浙0103执2124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8 | 详情 |
5 | (2020)浙0103执201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6 | (2020)浙0103执200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7 | (2020)浙0103执2008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2 | 详情 |
8 | (2020)浙0103执1749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9 | (2020)浙0103执168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10 | (2020)浙0103执1686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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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吴江、王有为诉被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韩建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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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民初19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江 王有 被告-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韩建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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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江、王有为诉被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韩建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8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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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2 |
(2019)浙0103民初397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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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9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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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971号之一徐建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522.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113.70元(逾期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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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3 |
(2019)浙0103民初397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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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39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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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3971号徐建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2522.8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9113.70元(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止,其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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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4 |
(2018)浙0108民初5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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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578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卓昊 被告- 韩建鸥 宋玲凤 韩洁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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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凤、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卓昊诉被告韩建鸥、宋玲凤、韩洁、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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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5 |
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温州惠工影城有限公司、陆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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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40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惠工影城有限公司 陆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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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14053号温州惠工影城有限公司、陆海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满期后的三十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18年3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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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6 |
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温州惠工影城有限公司、陆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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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40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惠工影城有限公司 陆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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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14050号温州惠工影城有限公司、陆海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海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满期后的三十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18年3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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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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