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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源典当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0-216号第4-5卡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陈锦添、郭秀丽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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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9777号 典当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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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7-14
    2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中某、陈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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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1执91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陈某
    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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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1
    3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黄锦权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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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4080号 典当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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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16
    4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郭丽霞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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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执15367号之二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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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16
    5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余乐滔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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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1294号 典当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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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1-06-01
    6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孙玉眉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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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执12509号之二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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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2-24
    7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冯梦娜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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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执16626号之一 典当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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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1-01-01
    8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黄小瑜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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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502号 典当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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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06-21
    9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志英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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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3724号 典当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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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11-25
    10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郭丽霞、钟耀权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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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8634号 典当纠纷

    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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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9-19 2019-11-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3289号刘晓新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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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3289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新 蒋清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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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蒋清平、刘晓新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泳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申文强,肖忠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郭小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前的综合费及利息人民币9680元(计算方法: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以典当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0.32%/月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280元;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的综合费、利息,以典当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1.8%/月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8400元);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罚息及违约金人民币36533.33元(计算方法:要求2021年1月29日起,以典当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为人民币36533.33元);四、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680元;五、请求判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两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69号五星美居中心K幢111卡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315号]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458893.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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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2

    (2021)粤2071民初2328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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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3287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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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张永熙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泳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伟,安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郭小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8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前的综合费、利息、罚息、违约金人民币1813.33元(计算方法:1、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利息综合费、利息以典当本金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1.8%/月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813.33元;2、2021年7月2日起至当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典当本金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计算。综合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暂合计为人民币1813.3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4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03区1-16幢地下车库873号小汽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020号]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84353.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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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3

    (2021)粤2071民初24862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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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4862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宋海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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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宋海帆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刘敏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志标,王章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李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1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前的综合费及利息人民币3150元(计算方法: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的综合费、利息,以典当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1.8%/月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315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罚息及违约金人民币13600元(计算方法:要求2021年2月20日起,以典当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6日为人民币136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760元;五、请求判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中路59号5卡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中府国用(2011)第易2306707号、房地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771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06141号]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1715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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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4

    (2021)粤2071民初1515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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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5159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赵晓华典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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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赵晓华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吴健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赵会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7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前的综合费人民币1470元(计算方法: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共计35天)的综合费,以典当本金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1.8%/月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47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罚息及违约金人民币2566.63元(计算方法:要求2021年2月23日起,以典当本金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为人民币2566.63元,共计55天);四、请求判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48号大信芊翠家园锦茵苑/碧茵苑505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粵(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761号]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74036.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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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5

    (2020)粤2071民初1342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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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3429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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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刘芳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360000元及支付综合费、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1296元;2019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当金之日止的综合费及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补交综合费差额46800元;三、被告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700元;四、被告刘芳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平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一路188号2栋2单元8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188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6元(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王平、刘芳负担8351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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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6

    (2020)粤2071民初2310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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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3100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周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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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洋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1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15日的综合费2448元、利息1152元;二、被告周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当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5月1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周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350元;四、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洋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关西路32号星汇隽庭1-7幢地下库2-109/2-110号小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587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涉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周洋负担182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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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7

    (2020)粤2071民初13429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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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3429号 典当纠纷

    原告-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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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王平、刘芳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饶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冠鹏,人民陪审员陈景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罗李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王平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全部典当本金人民币360000元及综合费、利息人民币50256元(计算方法: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利息,以人民币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6%的标准计算,为人民币1296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全部典当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及利息,以人民币36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7日为人民币489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王平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应补缴综合费差额部分款项人民币46896元(计算方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以实欠典当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扣减被告已付款项,为人民币46896元(综合费差额部分款项详见附件《综合费差额计算明细》);三、请求判令被告一王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70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被告一王平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一路188号2栋2单元8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19878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刘芳二对被告王平一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4718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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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8

    (2018)粤20民终7082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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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民终7082号 典当纠纷

    上诉人-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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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082号黃锐林、黄杏英、王雨辰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3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黄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300000元,支付综合费7053.33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0900元;四、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三判项涉及的款项,对黄锐林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1号锦绣沙溪054卡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1096434,土地证号:国(2011)易240667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王雨辰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三判项涉及的款项,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雨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锐林追偿;六、驳回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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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9

    (2018)粤20民终7082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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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民终7082号 典当纠纷

    上诉人-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黃锐林 黄杏英 王雨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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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082号黄杏英、王雨辰:本院受理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黃锐林、黄杏英、王雨辰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月2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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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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