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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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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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84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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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05-29 |
2 |
侯彪、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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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13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侯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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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7-09-29 |
3 |
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瑞能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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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99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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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8 | 2016-10-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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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劳人仲案字[2016]02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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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劳人仲案字[2016]024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党如金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金海晨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侯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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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镇海劳人仲案【2018】247号)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党如金与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镇海劳人仲案【2018】24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缺席终局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天地特种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党如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差额部分81743元。此款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申请人党如金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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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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