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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鸿机电

    宁波泰鸿机电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153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仑卫职罚〔2021〕0009号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A、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3月23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郑某某、王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3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邢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3月23日,未按照规定安排杨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9年6月29日至2021年3月23日,未按照规定安排孙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3月23日,未按照规定安排王某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C、2021年3月23日,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D、2021年3月23日,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E、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3月23日,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A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B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C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D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D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上述E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E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合并执行,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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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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