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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怡发实业

    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市监处字[2020]387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287XY企业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谢炳钊成立日期:1995年09月29日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71号的广州怡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9日为在用的3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8G015338、18G015339、18G015340)办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有的上述3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8G015338、18G015339、18G015340)处于正在使用状态。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提供资料,补充证据,积极整改,涉案的3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8G015338、18G015339、18G015340)于2020年7月13日复检合格,完成了整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表、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3台检验不合格电梯的情况。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检),证明当事人在用3台电梯的登记和检验情况。4.电梯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8月7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9月3日,我局就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意见:第一,涉案的三台电梯没有对外使用。三台电梯应检时间为2020年7月,当事人于2020年6月就组织年检,积极履行了年检义务,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收到年检不合格的通知后,即通知日立电梯公司进行整改,并要求其于7月5日前完成并通过复检,贵局于2020年7月7日到现场检查时,电梯正处于调试阶段,工作人员未能及时阻止贵局工作人员误入电梯,是因为维保单位日立电梯公司未能履行维保义务,未在调试期间设置相关标识所致,并非当事人有意对外使用电梯,不存在使用不合格电梯的主观故意。第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只是一个初步的意见,没有具体要求,办案人员依据未确定的检验结果,作出处罚是没有依据的。第三、电梯(产品编号:18G015340)门旁的指示灯没有亮,不能证明该电梯处于通电在用状态。第四,即便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设备,也是初犯。当事人在检查之后,积极配合,在指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报告,并及时组织电梯安装单位、维保单位进行整改,直达合格,期间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属于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或可以属干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当事人听证会上提交《工作联系单》用以证明当事人于6月29日通知日立电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整改维护。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符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特种设备)》第16条“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等资料,且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六项“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与涉案物品有关合同、账册、票据等资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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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0120200911000401 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60.0 无效 -
    2 0120200911000407 广州珠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15840.0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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