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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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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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13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江水墨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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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20 |
2 |
深圳市三联粘合胶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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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097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联粘合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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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8-19 |
3 |
深圳市博而辉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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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46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博而辉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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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30 |
4 |
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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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9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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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8-20 |
5 |
东莞市浩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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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特2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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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03 |
6 |
东莞市浩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遂川县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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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特2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遂川县宜华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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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3 |
7 |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链(天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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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4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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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8 |
8 |
东莞市永笙五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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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保7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东莞市永笙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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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7 |
9 |
深圳市永捷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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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民初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永捷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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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3 |
10 |
上海臻好建材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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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15执1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臻好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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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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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沭阳县宏新木业制品厂 被告- 深圳市前海宜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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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G27 | 2020-10-25 |
2 | (2020)京03执异8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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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20-07-19 |
3 | (2020)京03执异88号 | - |
原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程凯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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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G5G8中缝 | 2020-04-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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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515执130号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2 | (2021)粤0515执128号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3097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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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4320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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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4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宜业投资有限公司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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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4320号王逸如、刘绍生、刘绍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刘绍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宜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少侬、刘绍生、王逸如、刘壮青、陈奕民、刘绍香、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保全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40分、2021年11月3日下午14时40分在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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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2 |
(2021)粤0115执3241号广州市权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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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3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权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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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5执3241号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权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5执3241号执行通知书。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市权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46296.06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以109416.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从2020年1月14日起以146296.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及本案执行费由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特此公告538997582021-04-2912:56:46:228联系人:吕本超、周小如(2021)粤0115执3241号广州市权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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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3 |
(2020)粤0306执309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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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0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联粘合胶有限公司 被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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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0971号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联粘合胶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62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09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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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2020)浙0602民初8901号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乐美饰家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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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乐美饰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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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8901号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乐美饰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90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58081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4月15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下午2:2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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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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