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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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黄启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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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2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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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6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赵丕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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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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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6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钟华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宝盈机械技术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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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38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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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3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黄汉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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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581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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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9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奚观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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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39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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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3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范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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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017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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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30 |
7 |
欧阳继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黄少媚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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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0188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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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9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南海丽妍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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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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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6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南海区键镈铝材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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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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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3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顺德区旺满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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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2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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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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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孙旭光 孙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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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7-14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梁景章 梁伟斌 官东冬 佛山市时代永亨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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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5-31 |
3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财滙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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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1 | 2019-11-03 |
4 | (2016)粤06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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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4 | 2019-06-25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居宝家具饰品有限公司 恩平市永成经贸有限公司 余兰芳 张瑞斌 唐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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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G23 | 2019-03-28 |
6 | (2016)粤06民初7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吴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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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4 | 2018-10-23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叶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佛山市泓兴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鸿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陆朝辉 徐敬联 叶伯坚 徐倩平 黎锦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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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8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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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9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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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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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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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42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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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4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黄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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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黄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总额111099.26元(其中透支本金95650.12元,透支利息2615.1元,违约金5773.91元,手续费7060.13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按合同依据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09: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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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粤0604执72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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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2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颜康家具制造厂 宋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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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298号宋华平、佛山市南海区颜康家具制造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颜康家具制造厂、宋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27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7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17261.54元及利息536.67元、罚息2038.95元、复利20.77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拖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支付律师费129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414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55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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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3 |
(2021)粤0604执73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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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3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林延亮 佛山市南海红环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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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7300号佛山市南海红环门业有限公司、林延亮: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佛山市南海红环门业有限公司、林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32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7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457.99元、罚息1273.82元、复利7.68元(暂计至2020年8月1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拖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支付律师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309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53.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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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4 |
(2021)粤0604执45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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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45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李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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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4537号李小军: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4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9367.44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78.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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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5 |
(2021)粤0604执45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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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4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邓铭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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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4538号邓铭科: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邓铭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45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1040.33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40.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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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6 |
(2021)粤0606民初172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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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2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董龙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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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龙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董龙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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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7 |
(2021)粤0604执146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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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4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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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4693号陈巧胜: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巧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7141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146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4800.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共17190.4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本案诉讼费14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04.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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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8 |
(2021)粤0604执146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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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46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廖承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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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4690号廖承淼: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廖承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146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4296.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共13769.53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诉讼费114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40.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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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9 |
(2021)粤0604执146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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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4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陈仁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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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4694号陈仁举: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仁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146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1650.0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共13121.23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本案诉讼费14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6.00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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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10 |
(2021)粤0604执136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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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36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佛山市铨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王小洪金融借贷 潘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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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3651号佛山市铨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潘玉萍、王小洪: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铨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潘玉萍、王小洪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7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粤0604执136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上述执行通知书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铨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潘玉萍、王小洪应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95711.55元及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240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执行费5330元。在上述报告财产令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文书本院已于2021年7月1日分别向你方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象岭村大洲地开发区自编2号、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填官窑象岭工业区一号楼寄出,但未能送达。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本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邮编:528200承办人:秦绪刚联系电话:0757-83282143本公告刊登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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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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