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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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19]141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合肥延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3034810,开票日期:2015年10月26日,货物名称:五金,金额90444.44元,税额15375.56元,价税合计105820.00元,进项税已于当月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5375.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6.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七十罚款计10762.89元、对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七十罚款计753.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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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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