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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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等与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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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31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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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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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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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31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 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 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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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13190号原告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偿还地租预付款69330.2元;二、被告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8月7日的利息为2982.38元,之后以6933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东亚扶南精糖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93元;四、被告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80元、财产保全费772元,以上两项共计2452元,由被告广西扶绥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广西凯利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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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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