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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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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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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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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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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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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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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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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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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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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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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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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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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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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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沪0104民初184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芷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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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2-27 |
2 | -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芷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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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9-09-10 |
3 | (2018)沪0104民初2089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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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2-21 |
4 | -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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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18-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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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2民初649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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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649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高锐视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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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6493号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三、驳回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邵晨洋电话:86895597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06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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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2 |
(2018)浙0102民初64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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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649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高锐视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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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6493号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高锐视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649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承办人:吴媛媛、邵晨洋电话:0571-86751063、86895597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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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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