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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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城北市监案字〔2020〕160号 | 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油脂车间塑料储油罐内余留的1吨四级菜籽油散油;2、罚款70000元(柒万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923.16元(玖佰贰拾叁元壹角陆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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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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