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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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等与佛山市顺德区创发实业有限公司、清新远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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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申请人-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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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清新远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2016执2800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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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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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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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终119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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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9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清远市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周伟炽 被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 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 岑继东 黄正鹤 周伟文 周梓杰 曾惠洪 黄杰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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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1912号岑继东、黄杰昌、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清远市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伟炽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119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95.50元,由上诉人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840元,由上诉人周伟炽负担175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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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2 |
(2018)粤0606民初50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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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0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 岑继东 黄正鹤 周伟文 周梓杰 曾惠洪 黄杰昌 周伟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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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周伟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粤0606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撤诉(2018)粤0606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上诉人对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借款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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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3 |
(2018)粤0606民初50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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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0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 岑继东 黄正鹤 周伟文 周梓杰 曾惠洪 黄杰昌 周伟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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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周伟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粤0606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伟炽不服该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606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关于复利的内容,改判成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复利(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的复利金额为7821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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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4 |
(2018)粤0606民初50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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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0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 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 岑继东 黄正鹤 周伟文 周梓杰 曾惠洪 黄杰昌 周伟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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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周伟炽: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周伟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贷款本金800万元、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贷款利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1859156.9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清远荣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银英公路边H15小区陶瓷配套中心的38套房产(详见附表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63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周伟炽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伟力电器有限公司、岑继东、黄正鹤、周伟文、周梓杰、曾惠洪、黄杰昌、周伟炽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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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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