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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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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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0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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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4 | 2017-11-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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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1972民初6032号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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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0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 何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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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032号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何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荣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前六期的欠款利息以每期10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的40000元货款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何小兵对被告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伟杰照明有限公司、何小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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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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