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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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683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683号当事人: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HEFB54Y,法定代表人:颜静权,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368号,联系电话:13666823998。2020年6月16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北路高洋村前有一辆废旧广告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废旧车上有“美大集成灶”等字样。经初步调查,该广告车是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在6月13日放置的,且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1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6月13日,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北路高洋村前放置一辆废旧广告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共计约为7.82平方米(长4.6米,宽1.7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北路高洋村前放置一辆废旧广告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共计约为7.82平方米(长4.6米,宽1.7米)的事实。3、当事人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颜丹琪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台州市禾麦科技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华北路高洋村前放置一辆废旧广告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共计约为7.82平方米(长4.6米,宽1.7米)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20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53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清理道路,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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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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