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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纪汇流

    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4020B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里程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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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里程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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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157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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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57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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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720号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7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介入人员费用540000元;2.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91673.71元(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3.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元;以上1-3项暂计为:643673.7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9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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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2

    (2021)粤0309民初157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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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57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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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714号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7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876,766元,并支付滞纳金141340.35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的专项维修资金60030元,并支付滞纳金2949.34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水费33068.8元、电费524814.4元;4.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0元;以上1-4项暂计金额为3,678,968.89元5.依法判决被告二对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9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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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3

    (2021)粤0309民初164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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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649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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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6490号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泰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汇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汇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荟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东利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寰图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64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人民币1,795,238.14元;2.依法判令五被告以1,795,238.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5日为人民币13247.35元;3.依法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5000元;以上1-3项暂计为:1,833,485.4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5月31日14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法院联系人:胡蓉电话:0755-2108747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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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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