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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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日新、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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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邓日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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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邓日新与朱锡洪、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甘嘉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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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邓日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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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邓日新与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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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邓日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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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邓日新与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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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邓日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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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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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4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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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邓日新 被告- 朱锡洪 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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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日新诉朱锡洪、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丽琨,高灿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朱锡洪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67257.9元及利息1031731.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2.00自2010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为止,现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共为1798989.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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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2 |
(2020)粤2071民初9223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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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2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邓日新 被告- 朱锡洪 甘嘉仁 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玉英 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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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日新诉朱锡洪、甘嘉仁、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玉英、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9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邓日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9287元,减半收取14643.5元,已减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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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3 |
(2020)粤2071民初922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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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2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邓日新 被告- 朱锡洪 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 甘嘉仁 李玉英 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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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日新诉朱锡洪、中山市日升商贸有限公司、甘嘉仁、李玉英、中山市凯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陆招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锦权,陈卫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9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五个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767257.9元及利息损失自200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3805天实际支付之日的工程款的利息2043591.42元=共计2810849.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五个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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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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